问:更换重大维修里面的部件是否需要厂家的授权
领导你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的第二十二条和四十五条未明确规定电梯重大维修需要厂家的授权。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中的:重大维修和一般维修区别已明确划分电梯部件的类型,请问:更换重大维修里面的部件是否需要厂家的授权,如需要授权,有法律或检规的依据吗?
总局回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二条已明确,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修理包括重大修理和一般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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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电梯维保记录签字
您好,请问电梯日常保养作业记录填写后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必须当天进行签字确认?
总局回复:安全技术规范未规定“当天进行”。
问:电梯平衡系数
根据tsg7001-2009验收过的电梯,维保单位是否应每年对平衡系数测量并绘图,特检机构保存
总局回复:第五条(九)已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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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电梯维保单位自检报告不符合
电梯定期检验是在维保公司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但是到现场自检报告多处错误,可以判定1.4(b)不合格直接出不合格报告吗?
总局回复:经检验,凡不符合检规合格判定条件的,应当判定为“不合格”。
问: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告知问题
您好, “对于2014年1月1日后投入使用的电梯,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对于2014年1月1日前已投入使用的电梯,可按照以往的方式,即《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251号)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这是哪的规定?《特设法释义》 里没有这个规定。
总局回复:参考《特种设备安全法释义》中关于第二十二条的相关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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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电梯安全条例
请问,总局是否有制定电梯安全条例的计划?如果有,目前进展如何?
问:电梯使用单位是否强制买责任险
总局回复:目前,全国层面未强制要求,地方另有法规要求的,从其规定。
问: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第二十一条“检查时发现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检查人员应当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第二十六条“被检查单位在用特种设备存在以下严重事故隐患,经现场报告本监管部门负责人同意,检查人员可以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使用单位停止使用特种设备”,是否可以理解为当需要责令停止使用特种设备时,必须得报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才能下达指令书,除责令停止使用特种设备的其他情形外,下达监察指令书不需要报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可以直接下达指令书?另外,责令期限有无具体要求?
总局回复:下达监察指令书均需要报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部分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授权安全监察机构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专用章,也是本部门负责人同意的一种方式。对责令期限无具体要求,由安全监察人员根据隐患情况,自行确定。
问:关于特种设备监察指令书存在疑惑问题咨询
总局回复: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监察局领导你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附件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内容中“如对本指令书不服,可在接到指令书之日起60日之内向上一级监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3个月内向本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章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法律要求现向贵局咨询:是否将特种设备监察指令书中“或者于3个月内向本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修改为“或者于6个月内向本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总局回复:按照2017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执行,将3个月修改为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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