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新规6月1日实施,你关心的问题总局这样回复!(六)-凯发网娱乐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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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新规6月1日实施,你关心的问题总局这样回复!(六)

发布者:网站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9-10-23 10:22 浏览次数:

1.问:关于试安装的问题

你好,我想问下tsg07-2019新许可要求中,电梯安装资质中的试安装客梯是不是在制造厂家的试验井内进行,然后自检报告让制造厂家盖章就可以?扶梯也是这样吗?

总局回复:垂直电梯的试安装样机应当安装在申请单位自有或者委托其安装的制造单位的试验井道内,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样机应当安装在申请单位自有或者委托其安装的制造单位的试验场地内。安装单位应当完成试安装样机的安装调试,并且自检合格,自检报告应当经委托其安装的制造单位确认。

 

2.问:电梯安装维修c级换证

目前即将到期的电梯安装维修c级单位申请换证,是否可按b级要求进行换证?有没有必要先转换为新证后再进行换证?

总局回复:可以一次性办理。



3.问:老电梯改造加装新功能检验问题

因客户需要,2003年老电梯改造,加装meld(断电再平层)功能,请问这样的改造,验收时候是否需要按照第二号修改令进行检验验收?即是否需要再安装旁路系统和ucmp(轿厢意外移动)?来满足第二号修改令

总局回复:改造后,应按照检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旁路系统和ucmp(轿厢意外移动)是否加装由改造合同约定。

 

4.问:电梯维保单位之间是否可以签订相关合同

两个电梯维保单位a和b在我辖区内对两家电梯使用单位进行电梯维保,其中维保单位a在我辖区有设点,b在我辖区未有设点,根据《电梯维护保养规范》规定,在发生紧急事故时,维保单位应在1小时内及时抵达开展救援,由于b所在位置距离我辖区较远,不能满足规定要求按时到达,b是否可以与a签订相关合同条文,在b维保单位负责的维保电梯发生紧急事故时,维保公司a对b所维保电梯进行相关救援。希望总局予以答复,谢谢!

总局回复: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责任不能通过合同转移。

 

5.问:换证业绩参数问题

总局领导好,现有一个问题请明确一下:根据tsg 07-2019 附件中g1.9 换证业绩,取得电梯安装许可的单位,应当在其持证周期内安装或者重大修理并交付使用相应许可子项目的产品至少各1台;相对应许可子项目中的产品有没有参数要求?如公司以前资质为b级,现公司要进行换证,是不是要提供的业绩为:客梯速度为2.5m/s、货梯载重为5吨、自动扶梯的提升高度大于或等于6m?以前公司是a级资质,在换证时提供的业绩最大速度的客梯为5m/s,是不是换发新的许可证参数上上会标注限小于或等5m?想请总局领导对换证企业各个级别提供的业绩参数给与明确一下!

总局回复:1.样机参数应当符合表g-4的要求;2.如换证后取得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a2级别许可,参数标注为“额定速度≤6.0m/s”。


 

6.问:特种设备许可技术人员共享疑问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第2.2.4.2公司和子公司(公司和分公司)规定附件b至附件l规定的许可条件不允许共享,对此条款有以下疑问:
如果总公司和分公司分别申请许可,与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总公司所在地缴纳社保的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调动到其他省的分公司工作,但社保依然在总公司所在地缴纳,且该员工没有作为总公司申请制造许可的资源条件,请问该员工是否可以作为该分公司申请安装许可的资源条件?如果不能,此种情况是否属于资源共享范畴?

总局回复:可以单独作为总公司或分公司的资源条件,不得既作为总公司的资源条件又作为分公司的资源条件。


 

7.问:施工类别划分表的过渡实施问题

现有若干台电梯已于2019年5月31日前按照2014版《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办理了改造开工告知(主要改造内容为更换控制系统、制动器及其余一些小部件),施工单位具有相应制造和改造资质,但未取得原制造单位的委托(2014年以前生产的电梯)。
现有人认为该施工行为在2019年6月1日起按新的《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应该归于“重大修理”施工范畴,不能按照“改造”进行监督检验。但施工单位无法取得原制造单位修理的授权,故施工单位与使用单位认为此项目应该按照“改造”进行监督检验(由于是其已经于2019年5月31日前办理了开工告知)。
个人观点,该项目宜按照“改造”进行监督检验。
请示问题
①请总局明示此项目是否按照“改造”进行监督检验?
②对于“改造”施工中,如果有涉及更换控制柜、主机等行为,是划分为改造的一部分?还是需要按照大修另外需要制造单位的委托授权?

总局回复:根据您的描述,可以按告知时对应有效的相关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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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问:技术人员年龄问题

咨询一个问题:新许可规则后对技术人员年龄有限制吗?一、60周岁或70周岁以上原非本单位退休返聘人员是否可以作为技术人员使用?二、现在对于技术人员是否再需要提供社保证明(因为新体系要求中对于社保没有提到了),如不需要那么人员是否该单位正式人员就很难把关了,怎么把关?

总局回复:1.没有统一限制规定;2.提供社保将在评审实施细则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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